清理門戶!4主管私設房仲公司 信義房屋怒求償560萬

信義房屋查出,去年桃園大興西路店、經國店、中路重劃店蘇姓、葉姓、許姓、張姓主管合資私設逸驊公司從事不動產仲介,怒告4人違反員工保證書競業禁止規定,各求償一年薪違約金蘇男244萬、葉男107萬、許男113萬、張男95萬餘元,合計560萬元;台北地院認定4人違約屬實,今判蘇男應賠40萬、葉男賠17萬、許男賠18萬、張男賠15萬餘元,共93萬餘元,全案可上訴。

判決指出,蘇男2003年起擔任信義房屋不動產經紀營業員,並曾任大興西路店店經理;葉男、許男則於2015起擔任信義房屋不動產經紀營業員,並分別曾任經國店專案經理、主任;張男則於2009年起擔任信義房屋不動產經紀營業員,並曾任中路重劃店專案經理。

▲信義房屋查出,去年桃園大興西路店、經國店、中路重劃店蘇姓、葉姓、許姓、張姓主管合資私設逸驊公司從事不動產仲介,怒告4人違反員工保證書競業禁止規定。(示意圖,非當事人/翻攝google map)

2021年2月間,蘇男出資150萬元,葉男、許男、張男各出資50萬元設立逸驊公司,登記所營事業為「不動產仲介經紀業」、「住宅及大樓開發租售業」、「工業廠房開發租售業」、「不動產買賣業」,信義房屋得知後,當月立即將4人解僱。

信義房屋指控,4人都曾簽署「信義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員工保證書」,其中第1條明文規定不得為競業行為,據此向4人請求前1年實際所得為懲罰性賠償金。

蘇、葉、許、張4人辯稱,信義房屋求償金額應以損害賠償實際總額計算,但信義房屋並未證明自己受有損害,並無實際損失,無從請求賠償,法院應判決求償駁回。

法官審酌,蘇、葉、許、張4人都曾簽署「信義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員工保證書」,內容已明文規定競業禁止條款,違者應賠償違約金,而且4人行為是條款中的「籌設與原告相同性質公司」行為,比起轉介客戶給其他公司、藉公司資訊為自己利益炒作等,違約情狀更為重大,但考量信義房屋求償違約金過高,今判蘇男應賠40萬7056元、葉男17萬9626元、許男18萬9163元、張男15萬8370元,全案可上訴。(記者戴明祺/台北報導)

發表迴響

在下方填入你的資料或按右方圖示以社群網站登入:

WordPress.com 標誌

您的留言將使用 WordPress.com 帳號。 登出 /  變更 )

Facebook照片

您的留言將使用 Facebook 帳號。 登出 /  變更 )

連結到 %s

%d 位部落客按了讚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