Q:房客惡劣,拖欠房屋很久,訴訟太慢,可不可以直接斷水斷電?
實際上做不做得到:
可能但不容易
<a href="http://
https://www.provoice.tw/podcast/episode?id=94343617-eab1-4bf3-bbec-8344542f7a25
“>《好好買房》EP.03 房仲董座陳建慶苦過來的 第一間房花190萬買新北老公寓- 電力公司
例如:電表仍有持續用電的事情
並且派人到現場勘查 查看有無人居住 確認以後才會斷電
斷電的現場 房客要不在 否則不願意涉入
二、水公司
只要有人繳水費我就不斷
換言之,要欠繳水費
問題:房客不付房租,卻跑去繳水費維持用水,可以嗎?
的確是有遇過,現場水公司遇到有人要繳就收了 ,不會問是誰繳的?
法律上:
- 可能涉及強制罪 未必有罪 但是要反覆進出法院
以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易字第121號
房東想要調高房客租用用來營用用的洗車場的租金,房客不答應,房東就通知台電對房客租用的停車場斷電,房客一怒之下狀靠房東,認為涉犯刑法304條強制罪
判決結果:無罪
理由:斷電的是台電公司,房東只是去通知台電進行斷電,台電公司去斷電的時候現場沒人,沒辦法對人身施以強暴脅迫,所以台電公司也沒犯罪,房東沒辦法與台電公司一起犯罪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
109年度易字第520號
房東明知房客還住在裡面,卻向水公司電公司聲請斷水斷電,而且還更換門鎖,因此起訴強制罪
判決結果:
無罪
強制罪為即成犯,於行為人對被害人施加強暴、脅迫,
致被害人自由意志有所妨害時,犯罪始成立。然本案被告
於申請對系爭房屋斷水斷電及更換系爭房屋大門門鎖之際
,告訴人既未在場,被告自難對其直接或間接施加強制、
脅迫行為,已如前述。縱被告上開舉措嗣後有影響告訴人
使用本案承租房屋權利之情形,亦僅為雙方主張損害賠償
之民事糾紛範疇,而無從以強制罪相繩之。
要對人身在現場施以強暴脅迫,斷水斷電更換門鎖,房客人沒在場,沒辦法對房客本身施以強暴脅迫行為,雖然這個行為影響房客的承租房屋的權利,但這是民事糾紛,我沒辦法判有罪

謝智潔律師
電話:2709-2946、2709-2498
傳真:2709-2113
地址:北市敦化南路2段5號8樓之5
國立政治大學法制組畢業,93年律師高考及格
(二)經歷
前宏理法律事務所受雇律師
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義務律師
台北市室內設計裝修同業公會顧問
現代婦女基金會義務律師
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委員
(三)經辦案件
故宮博物院弊案
導演張作驥性侵案
湯景華縱火六死案
華山分屍案
youtube頻道:
房客不搬走,房東想斷水斷電,可以這樣做嗎?是否可能有法律風險呢?!
法律5.0-智博法律事務所謝智潔律師